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东风北路魏家山******。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红塔大道凤凰街道办事处瓦窑社区居委会**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何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特2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经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编号为(2021)云0402民调1458号特邀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内容如下:一、**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000元(支付方式:自2021年7月起每月底最后一日前支付3000元至5000元,最迟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8日起,以工程款5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并可以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剩余部分款项。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0元,尚欠55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000元,并以工程款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申请执行人**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应交执行费725元,以上合计557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精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履行完毕。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0402执29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