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玉红民一初字第914号
原告玉溪红塔烟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杨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遇辉,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玉溪红塔烟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女,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红塔烟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玉溪红塔烟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红塔烟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征收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