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芬,女,1972年2月9日出生,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景道475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军。
原告***与被告**、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雷震
人民陪审员 高 俊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