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96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耕伟,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0958L。
法定代表人:任先明,董事长。
被告: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景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0958L。
法定代表人:董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以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双方就本案纠纷已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陆明龙
人民陪审员 黄连平
人民陪审员 黄燕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易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