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96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耕伟,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0958L。

法定代表人:任先明,董事长。

被告: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景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0958L。

法定代表人:董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以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双方就本案纠纷已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陆明龙

人民陪审员  黄连平

人民陪审员  黄燕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易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