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1民初53号
原告: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1.92元,减半收取计7990.96元,由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