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7101执保21号
申请人: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保字第HD2019-0517号》保函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路支行,账号:58XX32的银行存款125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