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12民催41号
申请人: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吊桥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云海,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0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0036510,票面金额8000元,出票人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武进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