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光正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金平光正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9民初886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能辉,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平光正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东兴街64号。
负责人:龙向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金平光正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金平县前哨南路06号。
法定代表人:苏元智,职务:总经理。
被告:红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文晓波,职务:县长。
被告:红河县洛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红河县洛恩乡正街。
法定代表人:刘泉,职务:代理乡长。
第三人:王明均,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告***与被告金平光正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金平光正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人民政府、红河县洛恩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明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晋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六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