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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诺一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81民初3049号 原告:广州诺一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赤米塘钟联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E9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11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3号楼14层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489034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诺一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广州诺一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2月4日,被告(甲方)因***夏青铜峡市黄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游泳馆项目,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游泳池垫层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款29万元,首付58000元,货至现场安装前付116000元,安装完成验收付107300元,8700元作为质保,一年后支付,由乙方负责设备的安全包装,并送货到甲方指定的工地(宁夏**市黄河体育展示中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240310.24元未付。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应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购销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依法享有管辖权。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以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广州诺一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仇 燕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