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赵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2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1号楼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领,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赵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赵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赵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西四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赵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西四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