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泰禾阿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11民初5543号
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泰禾阿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计4759元,由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