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856号
原告:北京凌澜尚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院**楼4-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凌澜尚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凌澜尚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凌澜尚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凌澜尚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高 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张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