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格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1765号 原告:***,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宁街5号院4号楼10层1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称姓名)、被告***(以下称姓名)、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被告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工设备公司,与***公司、***、***并称为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