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0204号
原告:**孬,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街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海格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宁街5号院4号楼10层1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孬(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格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孬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