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1729号
原告:北京中硕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400号院三号楼三单元1002-1。
法定代表人:孙贝贝。
被告:大名县聚隆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圣中照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智鑫。
被告:王三元(**),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
北京中硕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名县聚隆绒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三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北京中硕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硕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尤章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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