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公路段、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民初9号
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山水阳光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君,男,公司员工。
被告:***公路段。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河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康辉,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iv>
法定代表人:吉随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来,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iv>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妣娅,女,成本部副部长。
第三人:宋良宏,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仙鹤文庙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刘泽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北乡烈马村**。
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段、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宋良宏、第三人刘泽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653元,减半收取149826.5元,由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松涛
审判员  韩 义
审判员  张莲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