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民初9号
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山水阳光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君,男,公司员工。
被告:***公路段。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河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康辉,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iv>
法定代表人:吉随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来,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iv>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妣娅,女,成本部副部长。
第三人:宋良宏,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仙鹤文庙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刘泽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北乡烈马村**。
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段、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宋良宏、第三人刘泽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653元,减半收取149826.5元,由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松涛
审判员 韩 义
审判员 张莲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