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8677号
原告:**,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8号。
法定代表人:罗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