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邛崃市某某车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826号

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街道晨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四川东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div>

法定代表人:吉随旺。

被告:**,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元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