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826号
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街道晨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四川东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div>
法定代表人:吉随旺。
被告:**,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邛崃市**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元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