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7452号
原告:***,女,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省聚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省家大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省聚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家大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省聚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家大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