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8157号
原告: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06009009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36798529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9号1栋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79520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