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冠华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加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盐城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沙井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盐城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