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3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宋孝银。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邱佩兰,女,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佩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邱佩兰、***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9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共497394元(其中**306290元、邱佩兰29104元、***1620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2××**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邱佩兰名下坐落于丹阳市花都锦城63幢301室、被执行人邱佩兰名下坐落于丹阳市××小区××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1日,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9760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居 正
书 记 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