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3542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西墅村人民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9557042Y。
法定代表人:宋孝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雨轩,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兴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54567143M。
法定代表人:袁小洪。
被告:***,男,汉族,1948年12月19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