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5774号
原告:阿克***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路。
法定代表人:于世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孝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阿克***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阿克***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78元,减半收取27239元,由阿克***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黄永清
人民 陪 审员 陈洁萍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钱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