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22执3526号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4124282.8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法官助理李慧琳 书记员段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