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7638号
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股份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铁投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租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茂、邓志强,中建铁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租股份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中建铁投公司使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中建铁投公司亦应全面履行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现两份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中建铁投公司与中租股份公司经过对账,对合同租金、运费、赔偿款的欠付数额达成一致,本院不持异议,中建铁投公司应当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上述费用。故对中租股份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8日,中建铁投公司(承租方)与中租股份公司(出租方)签订合同编号为“铁投-总承包-西北三环三标项目(物)-ZL2018043”《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A区域)施工三标段项目盘扣脚手架租赁合同》和编号为“铁投-总承包-西北三环四标项目(物)-ZL2018032”《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A区域)施工四标段项目盘扣脚手架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就租赁物资种类、租金、租期、结算付款等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之后,中租股份公司依约提供租赁物资。合同履行过程中,中租股份公司为中建铁投公司垫付了运费。中建铁投公司在使用租赁物资的过程中,造成了部分租赁物资的损坏和配件丢失无法返还。现双方均认可:中建铁投公司尚欠中租股份公司租金4141972.57元(其中三标段1303647.97元,四标段4018324.6元)、运费540179.57元(其中三标段145321.93元,四标段394857.64元)、维修报废赔偿费235556.86元(其中三标段46859.23元,四标段188697.23元)、物资赔偿款137133.4元(其中三标段因多退应返还-49463.65元,四标段186579.05元)。
一、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141972.57元; 二、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运费540179.57元; 三、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维修报废赔偿费235556.86元; 四、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赔偿款137133.4元。 如果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2元,由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金霞
书记员  刘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