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民申1393号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因与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9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建五局和中租公司签订的《盘扣式支模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附件一约定每方21.6元,每个区段施工作业面保底天数45天,时间从支模架开始搭设首日计算,至架子可以拆除首日截止,并且保证每个区段施工作业面自搭设首日起5天内全部搭设完成,若5天内未完成按照0.2元/m3/天处罚。超出45天,每天每立方米增加费用,延期一天增加每方0.22元,因中租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不予计算。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费用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生效判决结合本案支模架的延期天数认定相应延期使用费并无不当。(二)中建五局提供大气污染防控文件,主张因政府原因停工116天,不应计算延期使用费。根据中建五局提供的政府文件,具体管控的日期出现的时间有些是在中租公司搭设架体完成之后,双方合同约定“非中租公司原因造成的累计超过20天以上停工,从第21天开始中建五局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考虑补偿中租公司损失”。生效判决根据该约定从第21天计取损失并无不当。(三)合同对工程量清单约定从模架开始搭设首日计算至拆除首日。中建五局主张从该作业面移交时计算清单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四)对于架体延期使用,中建五局主张按照行业常识,中租公司负有主动拆除义务,无需中建五局下达拆除令。对于架体的拆除是否必须发出拆除令,合同对此没有具体约定。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显示,每个作业面的工程资料显示有架体搭设首日确认单、方量确认单、拆除确认单、工作面移交确认单等,均有中建五局的书面确认。对于后浇带因该部位施工(混凝土浇筑)的特殊性,中租公司作为模架的施工单位,是配合和协助主体施工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竣工,中租公司根据以往惯例等待中建五局发出拆除令,在中建五局没有向其下达拆除令的情况下,中租公司主动于2019年5月22日向中建五局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签署《拆除首日确认单》,并对后浇带架体现场使用情况进行公证,中租公司已经采取损失扩大的措施,故此后的后浇带延期费用由中建五局承担并无不妥。综上,中建五局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