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918号
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沈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4596.41元。现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3914596.41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3914596.41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亚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文婷
书 记 员 王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