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50号
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沈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4596.41元。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4596.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亚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文婷
书 记 员 王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