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656号之二
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2-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086555268A。
法定代表人: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坤,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管委会A区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44574795A。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中租(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