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逸(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筑逸(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3民初90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逸(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270K858,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富民山庄B区356-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筑逸(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