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乐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文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9704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二期顺福西路2号(车间2),组织机构代码:69470188-X。
法定代表人:周建喜。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文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120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494916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文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南京文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原被告双方均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后反诉原告南京文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原告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京文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57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8990.71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