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农。
被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本院受理的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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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曹恒景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