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12执1号
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6841983.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工程回购款24253553.45元,补偿申请执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公证费2040元、鉴定费425000元、仲裁费461390元,利息1500000元。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已将上述款项按约付给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并缴纳执行费用94260元。至此,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46号裁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