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1执21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12执异36号。另查明,本案债务发生过程中,作为监理公司的泰州市华诚建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兴化市公安局已于2020年11月16日决定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