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东亚朋与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沁尔康环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东亚朋,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开发区松涛路66号。
被告江苏沁尔康环境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开发区松涛路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朋诉被告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沁尔康环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朋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沁尔康环境电器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亚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朋撤回对被告江苏正本净化节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沁尔康环境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亚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