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133号
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聚集区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5888Y3J。
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12841。
法定代表人田立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