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855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胡藏路大韦庄商砼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