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1民初1826号
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12841。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慧,系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奇,系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UE2FlY。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新天地山货店步行街第壹拾柒幢单四层叁拾叁号。
法定代表人:王崇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2501.0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42501.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市场利率自停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停工而遭受的水电费、看场费、房屋租赁费等各种损失共计6869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挖回填、气站平场等其他费用共计27574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承包范围为管道安装、防腐、试压、通气置换等,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工(或甲供材),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合同签订后,2018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开始实际施工。2018年底,因被告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供应相关施工材料,工程被迫停工。工程停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接管工地并支付原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45万元,但均被被告拒绝。综上,被告无法依据合同约定供应材料致使工程停工并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准原告之诉请。
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5月25日,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和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GC—2018—02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承包方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将河南省辖区的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发包给原告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燃气管道及设备工程安装。二、工程承包范围与方式2.1工程承包范围:管道安装、防腐、试压、通气置换等。2.2工程承包方式:清包工(或甲供材),发包方提供本项工程所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后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合同附件1)。2.3工程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为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签订本合同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40万履约及安全保证金。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及合同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该费用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以汇款方式退回到承包人付款账户。三、组成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如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图纸,(7)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开工前五天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式_套。四、转包与分包4.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水工保护等)如要分包,则承包人必须提供分承包人能力的证明(相关资质),且分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监理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才得分包,发包人根据分包商的资质情况,核减部分工程费用。发包人只与承包人发生关系,发包人和工程监理有权限查分包工程质量。当事实证明分包商确实不能保证质量和满足工期要求时,发包人或工程监理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分包,或终止承包人的承包合同。4.2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商的资格、业绩情况,有权否定和另行建议分包商。若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商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将该非主体工程分包。五、发包人的主要工作5.1负责筹集工程资金,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及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5.2负责外部关系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办理管道沿线的征占地、拆迁及穿越手续。5.3负责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的采办(见合同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负责按计划和施工进度供应,负责将设备材料送到双方商定适合的地点,完工后材料使用情况根据实际工程量及领取数量进行最后核算。5.4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给承包人,及时解决图纸或安装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5.5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5.6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查,发包人及监理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5.7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5.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9审批乙方上报的工程开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并审核乙方上报的单项工程完工工程量。六、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6.1本标段项目总监是:现场施工监理是: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6.2按照IS09002审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机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6.3质量控制对承包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审核、认可并监督在现场的有效运行,对现场关键工序质量进行旁站监控,并对承包人自检结果进行确认。不经工程监理对上道工序质量进行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经工程监理确认质量的工程的质量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任何工序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验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对设备和材料质量进行审核、检查、抽查和认定。6.4投资控制对承包人进度款拨付及工程变更和工程量的审查签证。6.5进度控制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按施工作业计划协调现场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参与工程投产试运转。6.6本工程质量管理权属于监理。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承包人若有异议,政府质量监督有权做出最后的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承包人和工程监理必须无条件服从。6.7隐蔽工程必须经工程监理代表检查,管道下沟作业必须有工程监理代表在场才能施工。6.8管道接头防腐补口必须有工程监理现场监督才能施工。6.9所有施工记录按工程监理统一表格来填写原始记录。6.10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实施,承包人必须执行。七、承包人的主要工作7.1本工程项目经理是: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总工期的80%,每少一天扣除相应工款500元。7.2在确定开工日期后五日内,承包人应到达本工程现场,发包人将开始进行项目交接工作。承包人在施工前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3在确定开工日期后十日内,承包人应开始管线的施工放线工作,发包人将派出代表配合和协助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7.4本工程管道焊接焊口的无损探伤检验工作,包括射线探伤(RT)检验,由其它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探伤承包人的工作,并服从探伤检验结果。如果探伤检验发现焊口不符合设计文件或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承包人应自费负责重做。7.5在总的征地方针确定后,配合发包人进行永久性和临时占地征地工作,包括征地范围的丈量、地表物的统计。配合发包人办理线路乡、村及个人的临时征地及地面附着物、障碍物的清除赔偿工作,配合发包人办理小型河流及沟渠和乡、村公路通过手续。7.6工程施工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负责施工作业带的清理,但不得防碍交通干道的通行,负贵所需管材从双方商定的存放地运至现场作业地点,负责设备、材料的运输及出库后的一切责任。严格按相关国家规范、设计图纸及技术交底的要求训行施工。方案如有变更可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安装,但不另外计价。7.7报表制度按发包人的规定,承包人按日、周定期向工程监理、发包人上报。7.8负责工程试运转过程中的保修、抢修、维修、清除险情及故障等工作。保投产时间为投产后一个月。7.9乙方应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如有与工人发生工资拖欠及发生纠纷,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或代替发放后从工程押金或工程款中相应扣除。7.10乙方在施工期间,食宿、水电等有乙方承担,进入施工现场要求统一工装,佩戴安全帽及工作证。7.1l施工现场交通的要求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施工期间不能堵塞原有交通通道,必须占道时,应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并采取警示等安全措施,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占道手续由发包人办理)。7.12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沿线环境和文物进行保护,按设计要求和地方政府规定在管道建设的同时完成保护工作。否则造成环境和文物的破坏时,其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7.13地貌恢复对施工期间破坏的地表层恢复原貌及土地复耕,河堤岸、河床的恢复等,达到施工图纸设计要求。7.14施工场地周围建构筑物和隐蔽物包括地下管线、通讯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施工中因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7.15施工场地清理按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文明施工,竣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建筑垃圾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清运,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7.16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工程监理的监理(如采办、质量、工期、施工测度等),同监理密切合作,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不接受工程监理监督的承包人人员,工程监理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报发包人代表同意后,被宣布不受欢迎的人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退出施工现现场,承包人必须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替换。7.17承包人应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所要求的各方面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予以配合。7.18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为该项工程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7.19正式开工前,必须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进行严格的焊工考试(PE管焊接人员经监理和甲方技术人员现场测试合格并登记后方可上岗),考试合格的焊工持证上岗(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不合格焊工需无条件更换,再进行焊工考试。八、暂停施工、延期开工8.1发包人代表或工程监理要求停止施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派往工地的代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命令承包人停工,在24小时之内补书面通知。8.2因承包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开工,则每延期一天罚款200-1000元,超出10天后每延期一天则罚款5万元,且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九、合同价款及调整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合格的工程量确认单后,根据工程量确认单,计算合同总价款。9.2结算方式:采用定额、清单模式结算的工程项目,结算方式的约定应明确计价依据及清单单价(含税)。9.3本项工程所需安装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合同价款为施工费用。承包人纳税资格为:一般纳税人。9.4在支付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开具“三流一致”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十、付款方法以自然村为单位竣工验收后,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80%的工程款项,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毕所在年度年底,经过工程审计后,审计结果经双方确认,支付至核算工程款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乙方签章处账户为指定收款账户。十一、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1年。以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一年后,结算保修金。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十二、试运转,试运转由工程监理协助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负责本标段的试运转保镖。十三、竣工资料13.1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统计发包人供应的各类工程材料设备种类及数量,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余留材料、设备退库手续后,编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交工实物量表》交由本项工程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最终列入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将资料一式四套(工程总造价不小于50万元的五套)装订成册(其中正本一套),移交工程监理,经监理审查合格后,交发包人检查,合格后正式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13.2移交给工程监理的各种资料要符合存档要求。13.3各种施工记录按原始记录填写,手续齐全并经工程监理检查合格签署意见。十四、交工验收及移交14.1承包人在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备齐工程竣工资料后,应填写《申请交工验收报告》,经监理总体预验收后,将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14.2工程竣工材料必须齐全,如竣工材料的某部分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合格资料,再进行验收。14.3发包人收到申请验收报告的二十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做出质量评价,并由政府质量监督最后认可,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十五、安全施工15.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因承包人职工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员和工程监理人身伤亡的,承包人应及时负责救护和赔偿。造成人员受伤的,承包人应支付全部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和受伤人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它一切赔偿;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和造成人员死亡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执行。1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伤亡的,承包人应与第三方工作单位或亲属协商赔偿金额,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赔偿金。十六、工程质量16.1承包人应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机构。16.2承包人对工程应严格按图纸、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组织制作、安装、验收,确保优良工程。16.3无损探伤合格率应达到95%,若低于则发生的二次探伤费由承包八负责。16.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监理核定、发包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承包人处理完事故后,需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十七、违约17.1承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属于违约。开工后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质量不合格,除限期无偿返修合格外,并赔偿其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17.2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资料、进行验收、办理退料手续和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施工完毕到完成竣工资料、结算资料递交工作不得超过14天,如果超出规定时间将给予一定的罚款,每逾期一天按最终结算款的2‰的比例扣除。17.3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承包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17.4承包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监督、监首,已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造成严重影响,经多次调无效的,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发包人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十八、不可抗力的因素1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于发包人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属于承包人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的恢复完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因素标准:(1)风:9级以上大风连刮两天以上;(2)雨:日降雨量100mm连续三天以上;(3)地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连续发生5级以上地震;(4)高温天气:当日最高气温超过40°C以上(以国家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报为准);(5)战争、暴乱。(6)国家或政府相关政策调整。18.2如出现其它程度无法确定的、不可抗拒的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18.3如事先可以得到灾害预告,而承包人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发包人将不承担责任。十九、其他约定二十、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_个日历天数,届时工程达到竣工条件。二十一、合理化建议21.1本合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工程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成效显著的,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21.2合理化建议若非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应积极支持不得拒绝。二十二、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二十三、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23.1承包人、发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时间:2018年5月25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保证金后,2018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开始实际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停止供应材料,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10月份停工,原告提交杞县阳堌镇小岗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河南省**燃气有限公司承包了我辖区气化农村工程项目,自2018年8月开始在我辖区内施工,2018年10月停工至今。现水投公司仍有部分燃气表及施工小料存放在从我村村民处租赁的房屋中。
原告曾于2020年10月15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0204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判决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起诉后,本院对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杞县阳堌镇小岗村河南**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项目已完工程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委托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5日,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宋城价鉴[2021]年16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委托鉴定事项:对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杞县阳堌镇小岗村河南**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项目已完工程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受理日期:2021年5月24日,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现场勘查记录等,鉴定日期:2021年5月24日——2021年11月15日,鉴定地点: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场人员:刘广献、安积伟、张庆勇、刘军权、孙玉峰,被鉴定人:河南**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项目已完工程。二、鉴定摘要,被鉴定标的物位于杞县××镇××村,申请人为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河南**燃气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气化农村工程项目中的燃气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由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约定承包范围为管道安装、防腐、试压、通气置换等,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三、检验过程,根据杞县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对河南**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项目已完工程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依据移送的有关材料及有关文件进行鉴定,主要鉴定依据为:1、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及与其相配套的有关解释、文件;3、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法院移交其他相关资料;4、现场勘查记录。四、分析说明本次委托鉴定对象为河南**燃气有限公司气化农村工程项目已完工程,依据杞县人民法院的鉴定内容和要求及移送的鉴定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与其相配套的有关解释、文件等资料计算出该工程的工程造价。本次造价含沟槽开挖工程造价:189656.48元,该项目内容是否为原告施工,由法院调查或双方举证后采信。五、鉴定意见,被鉴定标的物的工程造价:442501.09元。原告提交发票一张予以证明支付鉴定费22000元。
上述事实有有原告陈述、合同书、鉴定意见书、判决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导致中途停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合同已被依法解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施工,付出劳动,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属于合理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共计442501.09元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0元,有鉴定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42501.09元工程款及鉴定费2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442501.09元工程款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市场利率自停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请求,该请求从停工之日计算没有依据,从原告起诉之日即主张工程款给付之日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房租水电费、看场费、超挖回填、气站平整等各项费用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442501.0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市场利率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鉴定费22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00元,由原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5.00元;由被告**燃气(河南)有限公司负担36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瑞琴
审判员  尹 飞
审判员  刘成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