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546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胡藏路大韦庄商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7301777Q。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12841。
法定代表人:田立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练江路口西南角茵悦世家东门路北5号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10UJ40U。
法定代表人:彭永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1.56元,财产保全费3182元,合计7743.56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