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财保2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胡藏路大韦庄商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7301777Q。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12841。
法定代表人:田立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练江路口西南角茵悦世家东门路北5号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10UJ40U。
负责人:彭永平,公司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3.23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供的53.2312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编号:10655191920210053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3.23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