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764号
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MA758JAW5B,住所青海省共和县切吉乡东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12841,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9元,由原告海南州海汇鑫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明 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朋毛**
书 记 员 拉 毛 措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