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3民初281号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B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2024年3月1日,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54元,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