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91民初1557号
原告: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三路渤海十三路安康家园4号沿街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33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时国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爱国,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36元,由原告山东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