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018号
申请人: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大洋之家****。
法定代表人:刘世维,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
法定代表人:曹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候佳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