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577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汉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诉讼费6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思源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