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499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2893.64元。我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收到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49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不满十五日,未超过起诉期限,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499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