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景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军平,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6202077X。
法定代表人:杨永波。
被执行人:陈松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金向民,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市。
本院作出(2017)浙0191执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松林、金向民款项人民币58161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松林、金向民款项人民币58161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清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斌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