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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谢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转盘西,组织机构代码:55181434-2。
委托代理人:*建中,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四通大厦614室。
被告: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固陵路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杭州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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