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甜,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法施达(大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02执恢30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